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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话退市制度改革:四类退市指标的优化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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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推出机制,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底,深沪交易所修订了退市新规,最大亮点就是优化了全部四类退市指标,即交易类指标、财务类指标、规范类指标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有效提升了指标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优化规范类指标,增强上市公司法制、诚信意识

1、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退市指标。具体包括:(1)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或者公司失去信息披露联络渠道;(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4)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如触及上述相关情形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交易所对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2、明确董监高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中的履行义务。考虑到实践中个别公司出现半数以上董事不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为严肃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或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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