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员工请假外出未提前报备,经过疫情高风险地区后被隔离。公司认为员工隐瞒行程给企业带来隐患,将其开除,合理吗?最近,西陵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宋某自2018年1月入职A公司,2021年10月,宋某向A公司申请事假3天,后延假3天,请假单中未注明行程。
请假后宋某前往沈阳、鞍山会见朋友,随后在大连转机返回宜昌。因当时大连系疫情高风险地区,宋某回宜后被隔离28天,无法正常上班。
A公司认为宋某请假时隐瞒行程、私自前往疫情高风险地区,给企业生产带来严重隐患,严重违反公司防疫纪律。2021年11月,A公司以宋某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中“出勤方面重大过失行为”“卫生管理方面重大行为损失”,单方面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
宋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向宋某支付赔偿金47690元。A公司对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请假条上未报备行程,对出行风险预估不足,可视为心存侥幸、重大过失。但其主观上并无前往疫情高风险区的故意,被隔离是因为飞机转机途经大连这一高风险区。
A公司内部文件虽规定“非必须不出宜昌市、严禁前往中高风险区……”,但并未禁止员工离开宜昌市。宋某在解除隔离后,也未给A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
依据A公司《员工手册》,员工出现重大行为过失时,可选择“降低职级或解除合同”两种措施,但A公司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辞退手段,处罚过重。
综上 ,法院认为宋某尚未达到《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情形,A公司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法院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7690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峡晚报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朱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