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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摔伤 精神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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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朱玉琳)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造成人身损害,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近日,西陵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21年1月,八旬老人王奶奶买菜后乘坐公交回家,因未站稳,司机启动车辆后摔倒受伤。当天王奶奶送医后,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王奶奶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康复后,王奶奶以该公交车所属公司未按约履行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其诉至西陵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奶奶搭乘被告运营的公交车,原被告之间构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奶奶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奶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诉求,法院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角度,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14万余元,其中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对损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违约行为亦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允许受损害方在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人权的现实作用,为受害人提供了不同救济渠道的选择,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也对侵权人起到了惩戒作用,警示他们不敢再有类似的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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