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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产假后无班可上 法官调解: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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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孙女士于2016年4月就职宜昌某公司,2019年2月,孙女士怀孕。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公司没有支付其工资,并且在2019年6月以孙女士正在孕期,没有可以胜任的工作为由通知她无限期放假。2020年3月,该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2020年7月,孙女士得知原工作地址已退租。2020年8月,孙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和生活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孙女士不是故意旷工,而是该公司无法提供工作条件,且该公司尚拖欠孙女士劳动报酬,因此孙女士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不服,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伍家岗区法院法官慎茜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该公司分六期向孙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三峡晚报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通讯员王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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