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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请你提意见 3月31日前,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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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部分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

城市公共道路外的其他道路;

除城市公共绿地及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绿地之外的其他绿地;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

其他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业主、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这些规矩得明确

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供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使用,不得对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出售或变相出售;

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采取“短时出租、定期出租”等方式,推动小区富余车位和业主车位闲暇时段向社会有偿开放共享;

定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出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这些红线不能碰

擅自占用共有物业部分进行经营的,或改变用途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峡晚报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

编者按

3月1日,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的2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各界可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6256870;电子邮件:ycsrdcwhfgw@163.com;邮寄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以下为《条例(草案)》部分内容摘要,市民如想了解详情,可登录市政府官网查询。

物业管理区域内这些部分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用于本区域物业服务办公和小区党群服务阵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党群服务阵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或擅自变更用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分归业主共同所有:城市公共道路外的其他道路;除城市公共绿地及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绿地之外的其他绿地;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其他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业主、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部分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这些规矩得明确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统一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利用共有物业部分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未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另行选聘事宜,物业服务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继续沿用原服务合同规定,期间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人决定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

物业服务人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拟定调整方案、说明调整依据和理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相关资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后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的,签订补充协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供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使用,不得对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出售或变相出售。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采取“短时出租、定期出租”等方式,推动小区富余车位和业主车位闲暇时段向社会有偿开放共享,盘活车位资源。定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出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监督管理这些红线不能碰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物业部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解聘后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部分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共有物业部分进行经营的,或改变用途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或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生效后业主仍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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