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修改密码

首页 > 新闻 > 社会 > 正文
丈夫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有新规定

+1

-1

收藏

+1

-1

点赞0

评论0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卢某以经营公司周转为由向发小姜某两次借款,均如期归还。2018年10月,卢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向姜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在姜某多次催要下,卢某分次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便未再偿还借款本息。无奈之下,姜某向远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及其妻子袁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远安法院法官介绍,该笔债务形成于卢某与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卢某,其妻子为公司的监事。因此,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峡晚报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通讯员刘亚丽

评论
已有0条评论
0/150
提交
相关推荐
今日要闻
换一批
热点排行